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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给网络侵权“画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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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6日14:06  来源:海外网        (责编:谢明、乔畅)
简介:

        孙晓璇:关注实时报道,聚焦热点话题,大家好,欢迎大家收看海外网《焦点对话》栏目,我是主持人孙晓璇,最高法近期出台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对于侵权频仍的网络世界而言无异于一场及时雨,那《规定》当中首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的行为过错及程度认定,以及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等等相关内容,今天呢我们非常容幸地邀请到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运生先生来做客我们海外网的演播室,和我们大家聊一聊相关的话题。岳律师您好。

        岳运生:海外网的观众朋友们大家好,很高兴在这里跟大家交流,我是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岳运生律师。

        孙晓璇:那刚才我谈到的这个《规定》名称非常长,而且非常地难理解,然后一共33个字,那您给我们大家稍微通俗地来解释一下,这个《规定》到底是什么,它所针对的现象和行为又是哪些呢?

        岳运生:是这样,对于不是做法律业务的人来讲,可能觉得这个字挺长的。

        孙晓璇:对。

        岳运生:然后还绕来绕去的。

        孙晓璇:是的。

        岳运生:其实把它解读一下,主要是指的什么,就是利用网络这种手段,侵犯别人人身权利的,对于这种行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实际上就是对利用网络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给它划一条线,什么样的情况就是算侵权,什么的情况就不侵权,什么样的情况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这样的一个司法解释。

        孙晓璇:你这样一解释,就比较好理解多了。那刚刚在您这个描述中,我们也大概地了解了,那您所说的这个网络侵权,这个确实是新出台的这项规定,确实是针对约束网络侵权行为的。

        岳运生:对。

        孙晓璇:那可能有一些网友就会问了,那发布哪些个人信息算是侵权呢?就是您刚才说得划得那条线,那这个界定怎么来界定它?

        岳运生:是这样,普通的这种侵权,民事侵权我们可能相对来说可能好理解,尤其是我们做媒体的,假如说传统媒体的一些侵权,我们以前最高法院有过一些司法解释,你写一些批评性的文章,一些新闻报道,那么如果发了一些不实的消息,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了,那么有可能造成侵权,那么对于这种侵权来讲,都是指的是这种传统的这种传播媒介,那么网络是最近的这些年它不断地蓬勃发展起来了。

        孙晓璇:对,刚刚发展起来的。

        岳运生:尤其是最近的这几年,所以说它是一种新型的传播方式,但是其实它只是传播方式,它是一种新型方式,但是里面基本的原则应该是一样的,就是说,你无论是写文章、发报道,侵犯别人权利也好,还是在网络上,通过网络的形式对外发布的话侵犯别人也好,其实原则都是一样的,那么不论是传统的,还是网络上的,你发了一些涉及到别人个人隐私类的东西。

        孙晓璇:个人隐私的。

        岳运生:那么都有可能涉及侵权。那么什么叫个人隐私,那么这次的司法解释里面,就把它比较明确地列举了一些类,就是说,基因信息。

        孙晓璇:基因的。

        岳运生:以前这个司法解释里,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的。

        孙晓璇:对。

        岳运生:那么关于的人的基因信息,人的家庭住址,人的犯罪记录等等类似于这些,那么可能属于个人隐私类的,如果你对外公布了,那就有可能构成侵权了。

        孙晓璇:侵权了,对。明白了,那您刚才也说到,我们这个网络时代是刚刚迅速地发展,我们现在都已经进入到自媒体的时代了,随处可见人们拿一个手机,什么上网微信、微博等等,可能我看到一个网络大V,所谓的网络大V发了一个消息,可能大家不会去证实它,随手就那么一点,就把它给转发了。

        岳运生:就转发出去了。

        孙晓璇:对,可能就看似很简单的这样一个动作,可能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

        岳运生:这样说,如果说是网络大V,看了一个,某一个网友的一个微博,或者某一个评论,那么也没有进行思考,他就把它转发出去了。

        孙晓璇:对。

        岳运生:如果说这个内容是侵权的内容的话,那这个后果就比较严重,因为大V。

        孙晓璇:对,他的粉丝很多。

        岳运生:粉丝量很大,对于普通一般公众来讲,你的转发的,转发还是大微的微博,同时呢你的粉丝量可能不是特别大的话,影响就没那么大。

        孙晓璇:小一些。

        岳运生:但是因为我们大家都不是大V。

        孙晓璇:您是。

        岳运生:所以更多的是我们的普通网友,所以普通网友更关心的就是说,我看到大V的东西我给他转发了,什么情况下我算侵权。

        孙晓璇:对,是的。

        岳运生:什么情况下不侵权?

        孙晓璇:老百姓可能就会关注这一点。

        岳运生:这个里面就得分几种情况来判断。法律的原则是这样的,无论是我们的《侵权责任法》,还是我们这次最高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它都是掌握这样一个原则,就是过错的原则,就是说,如果我作为一个普通网民,我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来讲,一般是不会让没过错的人来承担责任的,那么现在需要的就是界定,这个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有过错的,什么样的情况不算有过错。一般情况下来讲,你转发大V的东西,作为一个网民来讲,你要有一个基本判断,要有一个基本判断,如果说你经过你的一个理智的一个基本判断,觉得大V写的东西是一个客观的,不是侮辱诽谤别人的,不是捏造事实的,那这样的东西,那你把它转发出去。

        孙晓璇:正能量的东西。

        岳运生:也不一定都是正能量,既包括一些批评类的也可以,就是说包不准对某一个现象看不惯,对某一个行为,社会上出现的某一个行为看不惯,我对他批评几句,什么这些,那我觉得没关系。

        孙晓璇:合理的一种声音,是没问题。

        岳运生:关键你得判断,它引用的这个事实它是不是客观事实,还是一种明显一看就是捏造的事实。

        孙晓璇:明白。

        岳运生:那么还有就是说,及时这是一个事实,那是不是一种侵犯别人隐私的,属不属于刚才咱们介绍的,属于个人隐私类的范畴的,还有你要再判断,里面做的一些评价一些评论这些东西,那么是不是相对来讲是一个客观的评论,而不是恶意的一个诽谤和攻击和侮辱,如果不是这种情况下,那你该转发的转发出去,这种应该不会侵犯别人的人身权利。但是如果你虽然看的是一个大V的,但是你自己又把大V的这个内容又修改了修改,或者再加一个什么比较耸人听闻点的标题等等,总之你再对它做了一些加工,而且你的这个加工是一个不客观的,那这种情况下来讲,别人如果告了你的话,那你可能就要承担责任,这个时候法官来评判你是否侵权的标准,就是说你有没有过错。

        孙晓璇:那我注意到这个规定当中,还明确地提出治理以网络水军为首的灰色产业,这个我们大家都知道,网络水军已经存在很多年了,很久了,之前好象也一直在治理,但是治标不治本,就是它还一直在存在,那这个网络水军它怎么那么难治理呢,这次出台的这项规定,对治理网络水军又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呢?

        岳运生:是这样,就是网络水军自从我们这个自媒体这种形式,蓬勃发展起来以后,这种网络水军就存在了。

        孙晓璇:存在了。

        岳运生:为什么它会存在,它一定是有市场需求,同时来讲,它的这个违法成本相对没那么高,那么首先说市场需求,就是说现在我们你看,我们买的东西,网购一下,可能都需要商家什么。

        孙晓璇:好评。

        岳运生:评价什么的,就是说网络上无论是对某一个人来说,对我们普通网友当然没关系了,但是对那些普通名人们,影星们,包括政治家们,那网络上对他的评价,很大程度上代表着一部分民意的。

        孙晓璇:对。

        岳运生:所以说,网络上的这些评价,无论对这些个人来,还是对那些经营类的商家也好,尤其做网络上的在网络上做经营的这个商家也好,这个评价是很重要的。

        孙晓璇:对。

        岳运生:那既然它很重要,都希望有个好评价,那希望好评价的时候,就会有这方面的需求的同时就会有人提供这种服务。

        孙晓璇:产生了,对。

        岳运生:那么就会有这种水军的存在,水军当然有的专门给人来发好评的,或者专门打压别人的,删帖的等等,就出现了网络水军,这是一个市场上的需求,第二个来讲,既然叫水军,水军的意思就是大量的,而且是不太好找的,这些网络上。

        孙晓璇:有潜伏性。

        岳运生:这些水军,对,他不是一个实名注册的,所以呢,你就很难。

        孙晓璇:找到某个人。

        岳运生:这个水军发的这个贴,你怎么能界定出他就是谁,现实生活中对应说是哪一个,不好找,所以它隐蔽性很强,然后水军它量又特别大,比如说你想把某一个,假如说有10万个评价,假如500个评价,不用说多了,假如说这500个即使是水军的话,你把这500个都找出来挺困难的,然后你要求这500个都承担责任。

        孙晓璇:也不太现实。

        岳运生:成本也很高,所以说这样就导致水军就大量存在,那么现在我们说,这个司法解释能对网络水军的治理能起到作大作用呢。是这样子,就是说不可能,现实社会治理,现实生活中是一个很复杂的事情,不可能寄希望于说出台一个法律,或者出个司法解释,就能把某一类现象把它杜绝掉,这很难的,尤其像我们这个司法解释,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针对的是利用网络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就是追求别人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是三类责任,刑事责任,这是最重的,就是老百姓俗称的要蹲监坐狱的那种,说你犯了法了。

        孙晓璇:要坐牢。

        岳运生:最后要被抓起来坐牢了,刑事责任,这是最严重的,行政责任,那也相对来讲也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那也有可能会被拘留,罚款就是我们的行政机关对你这个行为进行处罚的,那么这是行政责任,还有就是民事责任,民事行政责任都是平等主体之间,说你侵了我的权了,我要告你,让你赔我的钱,赔礼道歉等等,这都是民事责任。我们这一步司法解释,专门针对的是民事责任这一部分,你想想,既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就那几种,什么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这些,那么相对于刑事责任来讲,它就没有那么大那么重的责任。

        孙晓璇:没有那么严重。

        岳运生:我们这一步的司法解释是针对民事责任的,我们去年还出台了一部司法解释,是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出台的。就是利用网络,那么进行诽谤这种等这一类似的刑事犯罪的这一类的司法解释,就是什么样的情况下你在网络上做了这件事,就构成犯罪了,构成诽谤罪了,构成非法经营罪了,那么这个有一个司法解释,这个个里面其实对于非法经营罪就专门打击这种网络水军的,因为水军他不是自发的,他是有组织的。

        孙晓璇:有组织的,对。

        岳运生:他是有组织的,有组织的做这种违法行为的,那么严重的是要触犯刑律的,所以在那个司法解释里面,已经水军的尤其是组织者,那么他们的这个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话,要追求刑事责任的,相对而言那个司法解释,那个规定,对于打击网络水军作用应该更明显。

        孙晓璇:更大一些。

        岳运生:那么我们是追求民事责任,但是我们得这么考虑,追求刑事责任是由我们的公权利机关来追求。是代表国家,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由检查机关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来判决,追究他的刑事责任。那这样的话,它能提起这个刑事诉讼,相对来说这个路子就很窄,就比较窄,尤其对水军这一块来讲,那么我们现在民事,关于它民事责任这一块有了司法解释之后,就使得很多网友,包括受害的这些网友,他可以通过民事的方式来追究他们的民事责任,它他这个追求责任的主题就扩大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于遏制水军的这个行为呢,肯定还是会有一定作用,尤其是这个里面某一些规定,就例如对于网络经营者来讲,就是那些网站,对网络经营者来讲,我作为被侵权人,我可以要求你提供这些人的真实的身份信息的。

        孙晓璇:信息的。

        岳运生:如果你能够把他们都提供出来,我可以把他们都一块给起诉了,如果你提供不出来,或者说你拒不提供,你是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的等等,这样的话从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就是这些水军不好找的这方面的问题。

        孙晓璇:问题。

        岳运生:所以说,得这么样来说,就是说这个解释的出台,对于网络水军的,遏制网络水军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它不能寄希望于出台了这个就能够杜绝这种现象。

        孙晓璇:就能完全这种,对,没有。刚才岳律师也有提到,在网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那此次出台这项规定,也是恰逢其时的,但是也有网友这样说了,针对人肉搜索的规定,可能会使网络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给反腐的工作,带来一些阻碍,您对这种说法是一种什么样的看法呢?

        岳运生:我觉得应该不会,这位网友的这种担心应该是多余的。

        孙晓璇:多余的。

        岳运生:为什么这么说呢?就是人肉搜索本身,它的这个行为应该是不会是构成。

        孙晓璇:不是违法的。

        岳运生:不是违法,也不是侵权,它什么情况下是侵权呢,通过人肉搜索获得了别人的这种个人信息,而且这种个人信息是涉及到个人隐私范畴的时候,然后您对外公布了。

        孙晓璇:公布出去了。

        岳运生:公布出去了,那对这个社会评价降低等等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那这个时候你是构成侵权了,如果只是人肉搜索,搜索之后获得的这些资料信息,你是有反腐这方面的一些意愿,你把它提供给我们的纪检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反贪局,那这个本身并不会构成侵权的,所以说呢,并不是说这个规定就禁止了人肉搜索这种行为,而是这个规定限制了说你人肉搜索,即使你人肉搜索你获得这些信息,你不能随便,侵权信息不能对外公布的,它是这样一个规定。因为人肉搜索,大家一说这个人肉搜索,前几年曾经有过这样的案例,就是人肉搜索导致很严重后果的这样一个案例,那么最高法院觉得对这种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在网上会经常会有人发起,那么鉴于这种行为有可能会导致某一些严重的后果,所以说要对这些行为要进行规制,那得引导说你这种行为,什么得给你这个行为划条线,说你这种行为什么情况下就没有越线,你自己公民获取你个人信息的一个自由,那什么情况下你就越界了,越界的情况下你可能就侵犯别人权利了,那你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了。那么前几年就曾经有过,不是有一个妻子,觉得丈夫可能有外遇,有对自己不好,那么在自杀之前,就写了很多日记,最后公布到网上了,然后最后自杀了,这样引起网友的一些义愤。

        孙晓璇:热议。

        岳运生:那么很多网友就仁柔搜索这个丈夫是谁,最后就搜索出来之后,就把他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都公布到网上了。就导致他受到了很多网友,因为如果只在网上,不知道这个人是谁的情况下来讲,即使别人对自己有一些侮辱,谩骂等等,那个影响可能不大。

        孙晓璇:对。

        岳运生:那现实中的某个人建立起一对一的关系的话,那在现实生活中,他也受到严重的干扰。

        孙晓璇:严重影响他的生活了。

        岳运生:影响的正常生活了,那这种情况下来讲,他认为自己被侵权了,所以就起诉了这个网站,起诉了这些做人肉搜索的这些,最后法院就判决,人肉搜索并不是不可以,你搜索完了之后,你把你获得的信息公布到网上,使得他人的选择受到侵害的话,那么你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了,这是这种情况,如果你搜索之后,并没有公布出去的话,没有公布出去就不会导致其他后果。

        孙晓璇:没有其他影响。

        岳运生:当然就不会承担,应该不用承担责任。

        孙晓璇:您解释得非常通俗易懂,我们都听明白了,那岳律师下周一也就是10月20号,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召开了,这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将依法治国作为主题的这个四中全会,那中国互联网行业,您刚才也说了,兴起不过短短十年,年头很少,那这个网络治理方面,我们也是在摸着石头过河,也是在一个探索的阶段,那在这样的双重背景之下,此项规定的出台是不是说明了,依法治网也将成为治理互联网的一个大的趋势呢?

        岳运生:这应该说不是叫趋势,这应该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和宗旨。

        孙晓璇:基本原则和宗旨。

        岳运生:网络上的管理,它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管理,因为网络和现实生活一样的,作为网民来讲,他也有他的知情权,有他的表达权,有它获得信息的这些权利,但是同时这些权利的行使,就意味这有可能跟别人的这个权利,基本权利人身权利之间有就有可能发生冲突,别人的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包括一些商户的隐私权,一些信誉商誉等等这些,都可能会,因为你要表达你的意愿的时候,那么就有可能侵犯别人的这些权利,所以在这些时候,法律上就要对,一方面我得考虑,说得保护保证公民这些基本的获得信息的这方面的权利,和公民的自由表达的权利,但同时也得划条线,你不能要表达你的自由,你有表达的自由,但是你不能侵犯别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在这中间要划这条线,而且要作出界定的,你越了这条线,要承担什么责任,你越了那条线,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那这些都需要靠法律来规定来规制。所以说互联网的发展是一个新型事物,那么法律往往有的时候相对往往更滞后一些,这种现象,我们很难说预测某种现象出现,在预测了之后,我们就提前制订法律那很难,一般都是出现了这种现象,法律都是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的,他们它这样的情况,它来作出选择,做出规定,所以说立法相对于互联网的发展,相对是要之后一点的这立法的规律,这没办法那在这种情况下来讲,它相对相对是要滞后一点的,这是立法的规律,这没办法,那这种情况下来讲,法律虽然来说相对滞后,但是按照依法治理网络,管理网络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跟宗旨,那谁也不可能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任意地随意地来进行管理,那不就乱套了吗?所以说当然四中全会,尤其像我们做法律的,我们从事这个职业的人,我们都盼着这个全会的召开,盼着我们国家能够方方面面地走上依法治国的。

        孙晓璇:道路。

        岳运生:当然现在也是在这条道路上,只不过跟我们的期待之间,它还有一定的差故,希望加快这个进程,那么对于网络的这个发展,它肯定是在这个大背景下的,那么我们也希望随着这个法制进程的不断深入,包括互联网的这种法制化,那么也最后能够使得我们广大网民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孙晓璇:说得太好了,今天跟岳律师聊了很多关于网络侵权方面的这个话题,我个人也是受益匪浅,跟您学了很多,您将很多法律术语都非常浅显易懂地跟我们大家解释了一下,那再次感谢做客我们海外网的演播室,也再次感谢各位网友们的收看,我们下一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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